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 實習生/呂政樺 通訊員/成廣偉)汛期將至,水浮蓮清理等水域環衛保潔工作再度受到廣泛關註。昨日,規範管理水域保潔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據悉,該條例的出台,使得廣州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有了剛性的要求,並上升至地方性法規的高度。
  據介紹,廣州水系發達,全市河涌共1308條,長度4735公里,水域面積7.44萬公頃,約占全市總面積的10%。為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廣州市於2000年制定了政府規章《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但隨著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政府機構改革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原《規定》內容已明顯滯後於管理形勢發展需要,存在著管理職責不明,管理範圍不清,各行政機構管理界限不一,導致政出多門,職責不清、權責不明的現象;同時,管理範圍較窄,只涵蓋了市區水域,側重於環境衛生,缺少市容管理內容,沒有將農村地區水域納入管理範圍,不符合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要求,而且缺少保障水域環衛設施的規定,導致水域環衛設施不足,影響水域環衛作業的正常開展;執法手段單一,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使得執法工作難以開展;立法層次不高,原《規定》為政府規章,處罰內容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如地方性法規大,影響執法效力等缺陷。
  為此,廣州市人大在2010年正式列入立法計劃,最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將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確立下來。這也是我國第一部城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
  據悉,《條例》彌補了原《規定》的不足,賦予了廣州市水域市容管理新內涵:一是理念新,《條例》樹立了生態城市建設、城鄉一體化的新理念;二是範圍廣,《條例》覆蓋整個行政區,明確了水域範圍市容環境管理內容;三是層級明,《條例》明確了市、區(縣)及街道(鎮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四是管理手段多樣,增加了衛生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規範、作業標準、行政許可、企業信用管理等手段;五是責任清,《條例》規定了行政管理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相關企業、衛生責任人、行政相對人的職責。  (原標題:1308條河涌保潔有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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